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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投保人与其配偶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的依据是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投保人的权利是转移给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获取的保险利益,义务是按时交纳保险金;作为承保人的保险公司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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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
(1)、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2)、财产保全期间内保险期间到期的,投保人必须续保并按保单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逾期未交纳,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缴保费,并按所欠保费金额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3)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 (4)、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5)、被保险人违反第(3)、(4)及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1、票据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法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票据债务人原本就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若再由其作为保证人则为叠床架屋之举。然而由票据债务人担当保证人并非毫无实益。由于保证人的责任与票据债务人的责任为同一责任,因而,当背书人为承兑人的保证人时,持票人在丧失追索权的情形下亦可向背书人主张权利。因而《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规定保证得由在汇票上签名的当事人作出。德国、法国、日本的票据法均作了同样的规定。 2、票据保证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民法上的保证,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只有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关系始能成立。票据保证则不然,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3、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无因行为、独立行为。保证人在实施票据保证行为时,应遵守法定的方式。票据保证具有无因性,不受原因关系有无的影响。票据保证行为又具有独立性,被担保的票据债务无效,并不影响保证的效力。但是,被担保的票据债务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如未按规定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行为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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