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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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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如下:(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诈骗的信用卡;(二)使用无效信用卡;(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行为表现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2)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3)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上述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国际性规则,根据这项规则,信用卡的使用权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不得转借或转让。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将与借用亲属、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为区别开来。 4、恶意透支。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实践中,常见的信用卡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复制他人信用卡或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2.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图样以及磁条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如果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主要包括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捡来的钱不归还,属于不当得利,只要退还给失主,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换成银行卡,性质就可不一样了。生活中捡到别人银行卡,并且撞上大运,成功将钱取出,最后被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并不鲜见。很多人都以为,捡到银行卡只要能取出钱,就觉得和捡到现金一样,应该归自己所有,倘若被发现了,顶多还给失主即可。殊不知,用捡来的银行卡取钱,如果数额达到一定程度,还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四)恶意透支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进行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应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数额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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