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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不需要验资。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绝大部分公司对于股东出资已经不需要验资,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都放宽了要...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各股东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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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认缴制,工商登记不再登记实收资本,所以不需要证明出资到位。股东实际是要按章程规定的各自的认缴额出资的,但不一定在工商登记前。 实际出资款缴入公司账户,进行账务处理,会计资料就有记录了。以后如果需要,比如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银行借款的需要、债务纠纷的诉讼等等可以通过委托审计、验资,司法鉴定等证明出资是否到位。如果股东要求,也可以委托事务所验资,以证明各股东都已按章程履约。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修订后,注册公司不需要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预约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在公司章程中的方式。注册资本实缴注册制改为认缴注册制。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预约出资的范围仍然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并非意味着可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可约定并不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就不必承担责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资期限的强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旧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应合理客观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实收和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因此,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原始收据,不再强制验资。股东应当按照自己认缴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因为股东必须是章程规定的投资者。所以,股东在银行临时账户中投入资本时,必须通过自己的账户划出,或以现金交割,并在银行单据备注栏中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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