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2、便于监视、管理; 3、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
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应当审查该决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并进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监视居住的时候不能违反的原则: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出发点是减少拘留、逮捕,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同时,针对一些特殊案件中符合立案条件而不符合逮捕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普通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借鉴行政监察法第20条关于“两指”的规定。据此,新刑诉法规定了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五种情形,同时规定了指定居所执行的具体条件,并明确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还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限。对此,我们应当全面正确理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965人已浏览
301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4,0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