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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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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罪犯因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不适合监禁执行的特殊原因,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执行,在监狱外执行刑罚。但是对被判处死刑或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入刑期。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刑期未满的,继续监禁;如果刑期已满,应及时释放。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执行机关应当严格管理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合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以暂时由罪犯原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外执行条件,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有前款第二项规定,可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犯罪分子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或看守所将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 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怎样监外执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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