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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下: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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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犯罪的结果看,必须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主要包括下面情况:(1)出于卑鄙恶劣的个人动机、目的,如打击报复、泄愤、侮辱等;(2)纠集多人进行哄闹、冲击法庭的;(3)不听劝阻、制止,多次干扰法庭秩序的;(4)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法庭设施的损坏或司法工作人员人身、精神损害或导致法庭秩序混乱、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等后果;(5)其他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造成法庭审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的。2、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情形(1)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2)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为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决意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希望自己的行为干扰法庭秩序。因此必须把那些由于情绪激动、亢奋,或者性格爽直或坚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时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中说话声音过大,行为有所不当,或言语有所过激的情形与扰乱法庭秩序罪区分开来。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扰乱法庭秩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应作为扰乱法庭秩序罪来论处。3、“不听法庭制止”的表述有立法歧视之嫌。我们应该认识到,近年来之所以出现律师“闹庭”行为,与法官庭审中的程序违法、不当言辞、专业素养欠缺也有关,法官当庭训斥、讥讽律师,特别是把律师赶出法庭的做法屡有发生。应当从法官和律师双方入手,对于其庭上行为提出同样的严格要求,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所在。如果将其修改为“不听法庭或被侵害人制止”,就能做到平等对待法官、律师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了。4、“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取消或进行司法解释。这项规定对行为方式没有限制,只在程度上进行了限制。而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范围非常宽泛,甚至交头接耳、鼓掌、拍照、录音都可以算是违反法庭秩序。而且在扰乱法庭秩序罪方面,法院和检察院不仅都是当事人,也都可以制定司法解释。他们完全可以靠这个规定对律师的辩护权做出某种限制,可以使比较轻微的违反法庭秩序行为入罪,甚至可以使正当行使辩护权的行为入罪。所以说这个范围太广泛,很危险。
属于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有: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0条规定,以下五种行为要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受到处罚: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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