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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有,股权可以质押,但是被质押的股权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有权处分的股权,以及国有独资公司需要和质权人达成质押协议,并办理股权的出质登记。
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有,股权可以质押,但是被质押的股权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有权处分的股权,以及国有独资公司需要和质权人达成质押协议,并办理股权的出质登记。
股权质押的概念 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6条(注: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88页。)、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注: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页。)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注: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44页。),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注: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17页。)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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