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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一)《鉴定委托书》;(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三)委托鉴定的检材;(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事)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办案人,可以向办理案(事)件部门申请补充鉴定:(一)对已完成鉴定事项需要增加新的鉴定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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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文书分为《鉴定书》、《检验鉴定报告》和《检验意见书》三种格式。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经过检验、论证得出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书》。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直接得出检验结果的,出具《检验鉴定报告》。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或者作出倾向性鉴定意见的,出具《检验意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事)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办案人可以向办理案(事)件部门申请重新鉴定:(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二)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三)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四)检材或者样本虚假的;(五)鉴定意见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应当从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中,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资格同等以上的鉴定人实施。
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九人。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聘请公安系统外的技术专家参加。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鉴定时,相同专业的鉴定专家人数应当是奇数,并不得少于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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