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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存款、现金支取、现...
当前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实现。除规定的渠道外,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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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企业未按利润计划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的,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不能按时完成利润计划或者经营亏损的报告书。境外投资外汇汇回规定了如无正当理由,外汇管理部门可从保证金中将相应比例的外汇数额结售给国家;未开立保证金帐户的,从其境内投资者的留成外汇中扣除相应数额上缴国家,但累计扣除数额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20%。
境内机构应先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现场填写)、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银行打印业务登记凭证给企业留存。投资资金汇出时,企业须持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应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对外业务出资额度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汇出手续。
对收款单位在中国银行或其它国内同业机构开户的结算款、联行划款金额,分两种情况处理:(1)美元解付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收报行应及时付款。(2)美元解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其它外币结算款,发报行需事先与收报行联系,收报行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应予以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说明情况,由业务发生行从境外调入头寸到客户的开户行或者从当地中行汇款到客户的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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