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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诱惑、容忍、介绍卖淫罪使卖淫活动泛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涉黄,如果犯罪,就会判刑,不犯罪的不会判刑。判刑,是对犯罪人员的刑事处罚。所以,需要看具体是什么行为涉黄如果构成聚众淫乱罪;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会判刑。不构成犯罪的,则不会被判刑,但是要根据情节接受治安处罚。
不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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