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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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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会提案权是指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由国家法律所保护,对于提高股东在股东大会的主动地位具有一定的帮助。
大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清算,可以召开股东会,经过特别表决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决议需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多数股东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之后必须进行清算。
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他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2],股东大会(ShareholdersMeeting)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大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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