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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
公司的成立应由股东签订协议,全额出资,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此,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很多法律文件明确公司的股东身份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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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除了以下两种情况: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 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
1、隐名持股问题较为复杂。从上海有关规定看,如公司半数以上其它股东明知名义股东未出资,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一般认为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因此从你表述的情况看,可认定你姐夫为股东。2、可以作为证实你姐夫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3、没有证据证实有违法行为的,不能认定。4、如果你姐夫是国家公务员、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上市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能持股的人员,持股才是规避法律。否则不能算规避法律。
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认股东资格需举证证明: 1、确属实际出资; 2、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3、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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