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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基于此信赖而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这里所说的无代理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一般情况下对善意相对人有利而对被代理人不利。按通说,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其一,客观上具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根据,此为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其二,相对人误认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且对此误认善意无过失,此为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其三,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征。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并未将被代理人具有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很多学者认为如此规定不妥。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能够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能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但是相对人却有权在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之间进行选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对人能否重复行使选择权的争议,我们认为,相对人在选择了表见代理或者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后,不能再主张另一个。这是因为,表见代理制度本身对被代理人就是不公平的,如果允许相对人重复行使选择权,会带来更不公平的结果。有学者认为,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善意相对人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有权在负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主张表见代理成立,对此,我们持反对意见,因为这样会产生对相对人不利的后果,有悖于表见代理制度的宗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无权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的,表见代理人签订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被代理人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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