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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7年9月4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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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理 二、办案人员将举报、申诉、控告、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当事人交待、执法人的检查材料等搜集登记并进行必要的初步核查。 三、立案 四、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材料,加盖单位印章,报主管局批准。 六、行政强制措施。 七、调查终结报告。 九、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县局法制机构核审。 十、审批。 十一、核审通过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时应签署具体处罚意见。 十二、告知。 十三、主管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后,办案员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中的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必须引用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十四、决定。 十五、告知三日内当事人未对拟对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或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建议成立。 十六、送达。 十七、处罚决定作出后,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人员依照送达规定送达当事人。 十八、执行。 十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制员做好书面答复或应诉准备。 二十、立卷 二十一、案件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人员应在15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
《工商行政管[1]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2009年版)》涵盖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三类文书,阐明了每种文书的应用范围,对于文书使用当中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和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重点提示,同时对一些文书提供了使用范例。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2009年版)》能够为广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提供有益的帮助。
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的;(二)无故拒绝协助其他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的;(三)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四)使用或损毁扣押财物的;(五)不依法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的;(七)没有法定依据实施的;(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九)违反本规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的;(十)对涉嫌犯罪案件不及时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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