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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分红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公司派发...
股东的分红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公司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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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赋予股东享有分红权,同时也在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对股东行使该权利予以规制: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红,但是否分红之决定权由股东会行使。唯有股东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方可实施分红,而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应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立法之目的在于平衡股东与公司间利益,防止部分股东因过于注重自己短期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而将分红决定权交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以体现公司意志。
1、股东分红权是指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包括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红的权利。 2、股东分红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关于股东分红,首先,分红比例没有硬性规定,从0开始%-100%均可。只要通过董事会和股东会。第二,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滚存下来分配的利润。有两种用途,第一种是给股东,第二种是作为股东再投资,投资公司扩大再生产。首先是分红,将未分配的利润以现金形式分配给股东。二是送红股,以送股本的形式将未分配利润送给股东(股东没有拿走现金而是增加持股数量),实际上相当于转变为股东增加公司的股本投资。再者,分红所得税、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税率为20%。企业股东获得的分红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净利润为20%内部分红比例,可以接受。当然,对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降低分红比例或免收分红,继续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对于需要逐步退出的领域,可以提高分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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