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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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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租赁合同的成立要求如下:1。订立的主体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两人以上;2、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3、当事人必须就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达成一致;4、租赁合同的成立应具有要约和承诺阶段。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成立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前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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