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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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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二)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五)实行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机关,公开接待日的安排;(六)其它方便信访人的事项。信访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
对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环保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进行监督; 5、对污染防治及环保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二、信访工作的办理程序是: (一)登记立案 1、办公室负责环保信访的统一登记立案工作。 2、信访受理工作实行第一受理人制
根据《信访条例》,按照镇(街道办事处)、县(县级市、区)、地级市、省级逐级有序上访的起点单位,有权依法对群众上访反映的事项做出处理决定。直接责任单位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应当首先向直接责任单位提出直接责任单位合并或者撤销。继续行使职权的单位应当受理特别提醒,在信访维权的道路上应当遵守法律,依法信访。如果采取非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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