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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l0条“因不动产之物权或其分割或经界涉讼者,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管辖。其他因不动产涉讼者,得由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管辖”之规...
1、房地产案件要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房地产是不动产,无法移动,这类诉讼既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能由原告住所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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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案件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件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分配不服的纠纷提起的诉讼,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等的争议,审理此案仍然要适用相关规定,其诉因是因为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时的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延续,所以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条文分别对一般管辖和专属管辖进行了相关规定。专属管辖是对一般管辖的补充规定,它不能凌驾于其他管辖权原则之上而成为最基本的管辖权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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