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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 1、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
客体要件。本罪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市民的健康权利。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质药物、严重危害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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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断和治疗;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治疗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延误诊断和治疗;缺乏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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