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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世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辩证统一的。马克思说: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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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夫妻之间有生育权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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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的义务是统一团员意志和行动的规范,是共青团员应该履行的职责。规定团员的义务,就是为了使共青团员明确自己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做,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使团组织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集体。团员的权利是指团员在团内的地位。团员是团组织的主体,也是团组织的主人,他们在团内生活中具有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规定团员的权利是为了充分发挥每个团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团员的主人翁责任感,在团内营造朝气蓬勃、团结一致的氛围。按照团章的规定,团的组织应监督团员认真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团员的权利。团员正确地对待自己的义务和权利,对于提高自身素质,发挥模范作用,对于保持和增强团的先进性,完成团的各项工作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团章规定,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团章规定,团员应该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的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辨护。(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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