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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真件形式签订的合同有效,但是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 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中规定的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而书面形式就包括了传真的方式,所以,用传真件签订合同这首先是法律允许的。至于最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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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传真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证明传真的实施是合同主体的真实含义,内容的合法性是有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电子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在诉讼中,提交传真作为证据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提交传真原件——即直接从传真机输出的版本;二是提交传真号码两个终端的电数据交换记录;第三,可以确认或作证传真存在和传真内容真实的其他证据,如发货单、付款凭证等;第四,唯一的传真不能作为孤儿证据。
以传真件形式签订的合同有效,但是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如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中规定的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而书面形式就包括了传真的方式,所以,用传真件签订合同这首先是法律允许的。至于最终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还要看该合同的内容情况,若不存在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的规定,那么才能确定该合同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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