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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具体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撤销或者变更...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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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应该按照上诉人变更后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审理案件;如果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根据你所说作一些简单的判断。 1我不知道你玩的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如是民事诉讼,那你的诉请的确不怎么合适,如我是立案庭的法官,也不会受理。 2即使法院不受理,法院什么都不做,也是不对,应该出具一份不予受理之裁定书。 3根据你所说,立案庭应是进行了实质审查,这确有不怎么合规之处,但目前的现实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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