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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送看守所,并在看守所内讯问,并没有要求一定要求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下是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讯问并作讯问笔录。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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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及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据此,若被拘留后24小时内未释放的,应已处于提请批准逮捕的阶段。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已经在刑事拘留前被传唤12小时以下,如果再接受讯问的话,体力等各方面都不可行,所以立法时就考虑到这些因素,所以规定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小时之内要采取询问这一个问题是我们国家所规定的,因为在24小时之内采取询问的话可以有效的防止抓错人然后拘留很长时间。对于抓错人的情况下可以立即申请释放。所以说我们国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有他的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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