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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前财产保全的并没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其他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强制执行。 2、优先受偿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才能享有,法律没有规定财产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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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行为。可见,财产保全只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不是对利害关系人或提出申请当事人债权的特别保护。因此,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谁申请归谁”,申请人也不等于因此获得了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之一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其他债权人只要持有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就可以申请参与财产分配。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行政诉讼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裁定保全其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如果情况紧急,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实施。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
财产保全是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进行的司法程序,即暂时扣押被保全人的财产,以防止其转移财产。财产保全的财产不能直接分配。如判决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要依照执行程序进行处理。执行程序中,对于轮候查封的,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所有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报道的,由在先查封的人受偿,剩余的,才由轮候查封的人受偿。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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