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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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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少1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二)家庭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三)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居住标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及其它证明文件向市经济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经济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核实无误的,开据购房证明;(三)购房人持购房证明到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残疾人、劳动模范。申请人数较多时,应当按照公开摇号等办法确定购买人。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购房证明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差价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差价款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人);(二)家庭年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年收入标准线以下;(三)无房户(婚后无房或迁入无房,借房居住者等);(四)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五)市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人均建筑面积的确认,人口以户籍常住人口为准,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市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下列情况不予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一)空挂户口;(二)临时或短期迁入,与户主无法定赡养和抚养关系的;(三)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口。购房标准:二人以下的家庭允许购买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三人以上的家庭允许购买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由于套型面积超过购买标准的,超标部分由购买人按商品价格购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注明按商品房购买的建筑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第九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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