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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其本人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的1.5%缴纳;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保平均缴费基数的1.5%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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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200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或者定期)股东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 1、原(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XXX、XXX、XXX。 2、新增股东(或股东代表):XXX、XXX。(无新股东的,删除该项)(可以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XXX主持会议。经与会股东协商,(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补缴的适用对象、补缴的起始时间和补缴所需资料 (一)补缴适用对象 未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补缴),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1、参保单位和职工。 2、因用人单位报多职工或少报职工缴费月数、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3、用人单位失业职工。 4、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5、个体工商户(含雇工)。 6、符合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起始时间 1、参保单位职工补缴 参保单位职工申请补缴,应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申请办理补缴 因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员或少报、瞒报职工缴费基数,或劳动监察、审计稽核、行政复查、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原因,应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补缴时间办理补缴手续。 (三)补缴所需资料 根据不同的补缴对象应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 1、参保单位职工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职工档案》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参保单位职工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 (2)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材料: 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历年缴费基数的,提供补缴时段《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审计稽核补缴,提供相关部门下达的《稽核整改通知书》。 ③行政复查补缴,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复查决定书》。 ④仲裁补缴,提供《仲裁裁决书》。 ⑤行政复议补缴,提供《行政复议决定书》。 ⑥行政诉讼补缴,提供《行政诉讼判决(裁决)书》。 ⑦劳动监察部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书。
根据重庆社保问题新政,从本月16日起,乐山养老保险关系将实行自由转移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只要还未领取养老金,都可灵活转移接续。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只需按转移接续当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已缴纳养老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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