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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37条,挑衅事件,破坏社会秩序,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立案追诉:(1)擅自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武器擅自殴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2)追踪、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引起他人的精神异常、自杀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3)强制或者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价值的2000元以上,强制破坏公共财产,或者强制破坏其他公共场所,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的情节的情况。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引起骚动,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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