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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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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期为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房地产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以上,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以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期限(以下简称拆迁期限),但要求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拆迁。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迁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需要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原因,并填写《天津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
1、因房屋拆迁安置产生纠纷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诉讼时效为6个月,如果申请了复议的,诉讼时效是15天,从收到复议书时开始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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