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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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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或者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本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一是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二是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三是法定赔偿。(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通过获得侵权人的财务记录一目了然,但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获得侵权人的真实财务记录。另外,侵权人很可能没有实际的利润,比如侵权一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都没有卖出去,或者销量很小,前期的包装费用不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量和商品单位的利润乘积计算;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计算。(2)被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如何计算?《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损失,可以根据侵权造成的商品销量减少或者侵权商品销量与注册商标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事实上,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是由侵权引起的。销量下降的原因有很多,每个产品都有自己的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会下降。假如产品品牌生命旺盛,销量很可能不会下降,那么这又如何计算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如果被侵权人销量减少,无法计算,可以以侵权人侵权产品销量为基础,然后乘以自己单位的利润作为赔偿。(三)法定赔偿《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金额。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适用于前两种方无法计算的情况。法定赔偿由法官在50万元以下自由裁量,法官在50万元以下说了算。《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金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和范围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法官应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在实践中,有些法院根据许可费直接计算侵权赔偿,按照许可费计算赔偿,赔偿金额很可能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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