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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会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2021-10-10
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在政府财政开支中特设民政事业费项目,包括救灾、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金,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稳定群众生活和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限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上述特定货款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特别使用特殊货款。这是我国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侵犯本罪的对象,包括国家用于救济、危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金钱,以上用途的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以及临时筹措的救济、危险、防汛等金钱,以及国家捐赠的救济、救济金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救灾金应重点用于灾害严重地区自力克服生活困难的灾害者,不得平均分配和发行。危险、防汛金用于购买危险、防汛物资、通信器材、设备等相关费用。优惠金主要用于烈属、军属、残疾军人等赔偿金、生活补助、疗养、配置等。救济款主要用于农村中由集体供给,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人的贫困户的生活救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以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救济等。为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需要,国家临时调拨,募捐或者用上述专款购置的食品,被服,药品,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也属于作为本罪对象的特定专用物资。特定的钱不能作为他使用,也不能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也不能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一般是指擅自挪用专用金,例如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买轿车等违反专用金的行为,这种他不包括放入个人腰包的行为,国家职员利用职务简单地将上述7种专用金归个人使用的,挪用公款罪应受到重罚。因此,这里挪用救灾、危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金钱罪的挪用,只能擅自将上述特定金钱挪用为其他公共行为。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危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7个项目,挪用其他项目不能构成本罪。1962年3月原内务部、财政部共同颁布的《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方法》规定,特定金钱不得挪用给他。1984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用管理办法》重新规定了救灾、救济、优抚等费用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预算管理埋入、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等。对特定款物的使用,发放,必硕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进行,否则,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的,可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只能是将特定款物挪用于其他公共用途,如修建楼,堂,馆,所;给本单位购买高级轿车,空调器等高档商品;开办劳动服务公司等。如果行为人为了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不构成本罪。挪用救灾、危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金属于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受到重罚。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仅要求情节严重,还要求有重大损害的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是由于本罪的挪用行为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诈骗罪中获取财物行为的性质毕竟不同。挪用特定金额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重大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金额较大,直接侵害大众生活利益,妨碍生产自助的,直接扩大灾害的,挪用特定金额造成大众逃亡、疾病、死亡等(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存放、特定货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分配和使用。(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知道国家救灾、危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金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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