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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农村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已经建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治或关闭处理。新建工业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园区,审批部门不得批...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农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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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养殖废弃物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设置养殖废弃物达标排放设施。所需费用由生产者承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农用水体中清洗畜禽以及畜禽养殖用具或遗弃畜禽尸体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村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推广沼气、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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