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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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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实施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并与客运经营者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约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权使用合同的约定经营。新增客运班线、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以及新增包车、旅游客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擅自减免道路运输管理费的;(二)非法扣押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的;(三)违法拦截车辆、乱收费、乱罚款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索贿的;(五)其他阻碍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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