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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扶养、收养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复杂的和一般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是相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而言,是指案情复杂、权利义务关系较难确定,事实不清、争议较大或涉及面较广的民事案件。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需要组成合议庭,并在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权利义务关系显而易见,或者不需要经过调查即可以确定的。事实清楚是指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清楚明了,无需调查或者只需要简单的了解便可以判定事实。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某项权利义务关系无太大的争执和异议等。在审判实践中,案件是否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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