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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指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重婚罪中事实婚姻往往可以以周围邻居或者同事、朋友认为他们以老公老婆相互称呼,或者是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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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重婚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与原配偶后,又与他人未登记却以夫妻关系生活而构成重婚的情形。这种夫妻关系的认定往往可以以周围邻居或者同事、朋友认为他们以老公老婆相互称呼,或者是双方有,并且共同养育的情况,且该孩子认为他们是夫妻的间接的证据来证明即可被认定。二、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但与配偶或者是他人曾先后或者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构成重婚的情形。这种情形现实中很难取证,但是也可以以周围邻居或者同事、朋友认为他们互相以老公老婆相称呼,或者是共同生育有非婚生子女,并且共同养育的情形来加以证明而被认定为重婚。根据我国《》关于的规定,上述两种情形均构成法律上的重婚罪。
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体要件。何谓配偶?词典的解释为:“夫妻双方互为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依法登记结婚而成立,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婚姻无非分为“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两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实婚姻(指自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事实婚姻既为法律承认则应受法律保护,所以是合法婚姻,因而在这两种情形中,重婚者和相婚者的行为无疑侵犯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构成重婚罪,而《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中国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于1997年,在此之前的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该条例把办理登记手续规定为结婚的必要形式要件,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配偶双方。因此,从最初的立法本意上讲,重婚罪中的“配偶”与“结婚”都是单指“登记结婚”,而不包括“事实婚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该批复对重婚行为进行了扩大解释。因此,重婚罪中的“结婚”应当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 至于重婚罪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人认为不包括,原因是上述司法解释没有对“配偶”进行解释,只是对“结婚”进行了扩大解释。笔者认为应该包括。因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既然该时间断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既然是合法的婚姻,当然婚姻当事人是“配偶”。更何况最高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认定的重婚行为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不认可的非法同居。如果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不认可的非法同居行为刑法可以认定为重婚行为,那么婚姻法认可的事实婚姻怎么不能与登记的婚姻结合(或两个事实婚姻)构成重婚行为。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见,民法上仅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 而刑法上,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可成为重婚罪条件之一,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对此给予了肯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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