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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法律效力: (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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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具有以下效力: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所谓负同一责任,是指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与被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完全相同。换言之,被保证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保证人也应承担何种责任。 2、保证人承担独立责任。保证人独立责任的属性决定于保证行为的独立性。被保证之债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能以被保证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比如,被保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保证的票据属于伪造的票据,只要被保证的票据不欠缺必要记载事项、形式合法,保证人就应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不同。民法上的保证方法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票据保证方法只有连带责任保证一种,保证人无检索抗辩权。 4、共同保证的责任。票据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即使两个保证人在建立保证关系时彼此无意思联络,分别为同一个被保证人担保,该2人也为共同保证人,彼此承担连带责任。 5、免除被保证人后手的责任。保证人一旦履行了票据债务,除为承兑人的保证外,被保证人的后手的责任被免除。 6、保证人的追索权。票据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取得了持票人的权利,有权向被担保的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由于被担保人与其他票据债务人对于持票人负连带责任,因而其追偿对象与范围要比民法上保证人追偿的对象和范围宽得多。 (1)保证人有权要求承兑人依票载金额付款。 (2)保证人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3)保证人若因时效或手续的欠缺而丧失追索权的,有权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应明确的是,此时保证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当保证人在主张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于原持票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保证人。
票据承兑法律效力有: 第一,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第二,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 第三,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第四,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下:首先,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其次,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最后,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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