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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
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会被责令限期缴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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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会被责令限期缴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部分单位对“在职职工”的定义不明晰,导致一些应缴职工没有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2.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职工有无应缴未缴的情况。对有应缴未缴职工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并缴存及补缴住房公积金。对拒不为应缴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等业务,并按照《条例》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查处。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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