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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17条有哪些内容?

2022-09-09
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申报,经所在地县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技工学校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或省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高等职业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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