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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立遗嘱,不可以取消残疾人的继承权,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遗嘱人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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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不能剥夺残疾人继承权。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排除在外,且不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则遗嘱这部分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依法无效。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果该残疾人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则遗嘱不能剥夺该残疾人的继承权,反之则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遗嘱不能剥夺残疾人继承权。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排除在外,且不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则遗嘱这部分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依法无效。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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