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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下的)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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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及其责任认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小雪的家长应当首先查清楚孩子摔倒的原因,是孩子自己身体的疾病造成,还是学校设备缺陷造成,或者是其他学生的故意行为所致,进而确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一般来说,学校只对其管理维护的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孩子昏迷后采取的救助措施不当或不及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受伤的并非一律可以追究学校的责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未成年人在学生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须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2、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3、该人身损害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具体经过是什么?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相互的赔偿责任,同时在校内发生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校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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