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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财产不是债务人的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包等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未取得所有权...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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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债务人破产财产”作了清楚的区分。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由此可见,在新破产法中,破产财产仅在狭义上使用,指在清算程序中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之所以对两者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此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程序居于主导地位,破产财产在广义和狭义上区别不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用于清算分配。而在新破产法新增的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重整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财产将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管理下进行继续经营,在成功的重整中,债权人要按照重整计划获得债权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故此时“破产财产”的提法不能准确涵盖重整程序下的债务人财产状态。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专章规定,强调了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法律地位。根据第四章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原破产企业的财产成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务人控制的财产,而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财产集合。
以下财产都不属于: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是什么?1、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偿还取得的财产。2、因未履行合同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因为这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支付时有相应的支付,而且这种支付通常是等价的。3、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股份年终分红,合资企业利润分配。4、破产财产产生的孳息(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或转让所得。比如房屋租赁收入、银行存款、证券带来的收入、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五、继续营业的收益。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能会裁定允许债务人继续经营,此时企业继续经营所得属于债务人财产。6、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的财产。它包括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权利(包括无形资产权)而获得的赔偿;债务人因创始人补足注册资本而获得的财产;因债务人财产执行不当而执行旋转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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