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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工人死亡后可以领取的待遇按各省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执行的。 2、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无用人单位且无档案保管机构的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 (二)非本市户籍的,由本人向其最后一次在我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 (三)对于无档案的参保人员,在提出退休申请前,应先向退休申报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建立退休审批档案书面申请。退休档案应包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其他办理退休所需材料。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建立档案后,再为其申报退休。 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为参保人员申报退休时,应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参保人员历年缴费情况单; (三)本人档案; (四)提前退休人员还应提供当年度提前退休审核结论或审核表原件;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审核人员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养老保险业务专用章,核发《天津市企业职工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以上就是我国对退休金预发为几个月这个问题的相关政策。
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般是本人20个月的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将支付一次性养老金和丧葬费。发放标准与地区有关。普通员工的丧葬费一般是平均六个月的工资,抚恤金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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