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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转让给他人。...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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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议,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相关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保修金的;(二)对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三)不按规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的;(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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