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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种纠纷相对比较多,比如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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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房虽是承租权,但如果二审将房屋判给我,房管证是对方的名字,若不过户为我的名字,会不会产生不良后果,若以后房管所查证起来,房管证与住户名字不相符,怎么解释? 2、我与对方离婚后,若房子承租权归我,对方的户口也在此房屋所在地,我们的户口依然在一起的话,如何叫作真正分开? 3、二审判决是立即生效,我打算在与对方办完上述手续后,付费给对方,真正作到一清二楚,我不想以后遇到麻烦会说是现在没有把手续办清。请教给我善后的方法。
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 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 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没有领结婚证,只能算同居不算复婚,财产是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之后获得的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在复婚时未对财产做约定的,不算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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