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21日做出的法释(2000)21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的批复...
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退休过世养老保险领取: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同时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并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待遇。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的委托人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定义务,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缴费,均不可以退保。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一次性支取给本人或者有继承人继承;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不愿补缴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三、个人死亡的。《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在农村社会保险仍在接受新成员加入的情况下,我们并不建议您继续缴纳社会保障基金。这是因为,您无法同时享受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和乡村居民养老保险所带来的保障福利。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您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终止并解除乡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与关系,并将除政府财政补贴以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全数退回给您。 如果您的参保人员已经领取了乡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相关部门有责任且必须从乡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扣除这部分金额。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七条和第八条,参保人员如果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同时,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7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18人已浏览
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