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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是指由政府出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为实现政府政策性目标而设立的担保公司,包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出口信用担...
政府性融资担保是指由政府出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为实现政府政策性目标而设立的担保公司,包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出口信用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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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性质是公司,是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控股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中由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0%或以上,其余股份吸纳社会资金。公司将为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方向,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特别是有利于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履约等信用担保服务。公司将坚持"诚信为本、客户至上、服务第一"的原则,为中小企业及股东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融资担保服务。 公司由政府控股,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担保模式,提高了公司担保信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开辟了一条现实的资金融入通道。公司将充分发挥其作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我国将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服务。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 专家表示,融资担保行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在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制定《条例》,有利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担保的主要作用是承担剩余风险,并且通过这种剩余风险的承担、以比较低的商业成本来完成风险分担,撬动商业性金融进入到政策引导的领域,比如小微企业。因此,政府应该更好发挥风险承担和引导的作用,在一定的基础、范围和准则之下,带动更多的商业金融机构介入融资链条,形成多层次的融资体系,真正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政府融资担保是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出口信用担保公司、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担保公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农业担保公司等。政策担保有四种形式:第一种是纯政策担保,第二种是简单的合作,第三种是委托,第四种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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