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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是找法院的立案庭。起诉离婚的,应当携带起诉状、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有孩子的,还应当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
立案时立案庭,后由民庭审理。关于离婚案件的证据,立案时需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诉状、财产清单、判决书(如已经起诉过的)、在当地居住一年的证明(如户籍不在本地的外地人),以上是起诉时需要的证据。 至于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则需要围绕你的诉讼请求来提供:如离婚感情破裂方面的、财产分割方面的、子女扶养权方面的、债务承担方面的等。有关证据的形式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三是被监禁的人。 3、按照《意见》第11条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有关规定: ①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规定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③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其二,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在外地起诉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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