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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行政仲裁,自然没有调解原则适用于行政仲裁的问题。根据《仲裁法》第3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因此,也就没有行政仲裁,也就...
行政赔偿诉讼不适用不调解原则。虽然法律规定行政案件法院是不可以进行调解的,但是对于行政赔偿诉讼,是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的。 对此《行政诉讼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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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愿原则第7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或协商解决。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按照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本部门劳动争议调停委员会申请调停,如果不能调停,当事人要求仲裁,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按照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如果调停达成协议,制作调停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的调停失败,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民主说服原则调解劳动纠纷时,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民主讨论、说服教育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深入细致思想工作,在双方认识一致的前提下,动员其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坚持这个原则,反对强制命令,以权势压制。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合同争议仲裁的原则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先行调解原则;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原则;一次裁决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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