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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时约定)甲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乙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甲、乙双方于xxx年...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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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在离婚的时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还要看是否符合下面的情形: 首先,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必须要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如果有胁迫、欺诈的情况,那么就会导致协议无效。 其次,在协议中只能就双方完全所有的财产作出约定,而不能约定他人的财产,若约定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再次,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最后,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那么自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就是生效的,也就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婚内财产协议是否要公证由夫妻双方自行决定,法律并无要求一定要公证。公证并不是婚内财产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协议。
男方:先生 女方:女士 双方均属独立自然人,完全具备民事活动能力,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合约没有违背公民基本权利下而订定的,本意唯对婚姻爱情的未来表明态度作出承诺,就关于《婚姻之同意——婚姻登记的婚姻合同(marriagepact)公约》,双方的婚姻合同是以结婚前后财产共有规定——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大类别。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和平共同协定,双方在婚姻登记前,共同研究达成此《婚姻合同约定》,是对保护结婚前后男女双方的切身问题,而做出了具体的[婚姻约定],女方享有特殊的自由地位(自权人),继续拥有婚前婚后所取得的一切财产。双方于2007年5月28日签定以结婚协定、青春损失赔偿协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协定三个分类为中心的[婚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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