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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一审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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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限一般为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申请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限制为3个月,不能延长,3个月内不能审结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在三个月内审理二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对于判决的上诉案件,审判限制为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我院院长批准;对于裁定的上诉案件,审查限制为30天,不能延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查限制,按照适用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查限制,按照二审程序再审适用二审程序的审查限制。
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形下,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如果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期限,但不能超过六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检察院抗诉案件,如果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有为期一个月的决定期限。
《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申请再审期限改为六个月。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期限为两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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