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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
的计算,是以其住院的天数+出院后医嘱全休的时间计,如果受伤者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收入进行计算,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其职业的标准计.如要你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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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或者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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